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冠名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地税函[2013]84号 2013-12-19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3]73号)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企业冠名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办理印制企业冠名发票: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四)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情况明细表》(见附件);
(二)发票领购簿;
(三)发票领购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企业提供《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情况明细表》及冠名发票样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发票用量及供应方式,企业冠名发票的印制数量不超过1年使用量,发票领用方式为批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制作《企业冠名发票印制通知书》,交付印刷厂通知印制。
四、管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管理冠名发票的印制,对要求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要宣传解释简并票种统一式样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于用票单位名称、收费款项、标准等均可在机打发票中设置并自动打印,指导其尽可能选择使用统一式样的通用机打发票。
附件:企业冠名发票印制情况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