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关于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2013年第1号 2013.12.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船舶车船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所属的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庆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有偷、逃、抗、骗税等情形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五、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船舶车船税税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