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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国税征科[2014]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2:5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国税征科[2014]3号                                                       2014-1-26

浦东新区税务局、自贸区税务分局、市税务三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市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市局票证管理中心:
  根据自贸区税务分局筹备工作会议精神, 按照方便办事、优化服务、平稳有序的工作原则,自贸区税务分局相关涉税事项调整分三个阶段调整完成,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挂牌前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完成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做好人员配备、培训与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征管软件代码对照以及系统测试等工作,为双轨制并行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系统并行阶段):2014年1月28日至2014年4月5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实行双轨制运作,新办企业使用新税号(310141),存量企业继续使用原税号(310115)分别开展管理,期间做好宣传告知、培训等系统变更前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系统切换与后续运行阶段):2014年4月5日以后,完成征管系统数据切换,数据切换后,自贸区税务分局户管企业全部使用新税号(310141),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税务登记换证、企业端税控设备的变更发行及后续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一、自贸区税务分局挂牌前筹备,奠定双轨制运行基础(第一阶段)
  1月28日自贸区税务分局正式挂牌成立,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5前完成正式挂牌前的筹备工作,并于1月27日前完成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测试,为第二阶段双轨制运行奠定基础。筹备期间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做好人员的配备、培训及设施的基础建设工作,各岗位人员配备到位,业务科室做到所有事项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应设置专职管理所,统一管理新开户管,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挂牌前将空白税务登记证、发票领购本、申报表、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表、税收票证等日常工作所需各类表证单书印刷、领取、配备到位。大厅内应设置新办企业专窗受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发票领用、申报等各类涉税事项。
  (一)税务登记
  1.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27日前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前培训,完成税务登记人员的岗责配置,完成税务登记流程测试,保证挂牌后新办纳税人的正常登记不受影响。
  2. 浦东新区税务局应于1月27日前将原由自贸区税务分局管理的浦东企业(含三高地区企业等)接收到位,安排管理所开展日常征管。同时,将部分原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管理的自贸区企业户管,整体划转至自贸区税务分局。
  3. 浦东新区税务局和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7日前统计全部涉及调整企业的基本情况,整理涉及调整企业的户管档案资料,并向所有涉及调整企业制发《告纳税人书》(附件1),详细告知纳税人调整后办税服务厅地址、管理所、管理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发票管理
  1. 仓库建设。自贸区税务分局应于1月15日前完成新发票、税收票证仓库的选址与基础建设,并在综合征管软件内设立发票内仓,根据机构设置情况配置发票外仓,对所有发票存放点安装、配置红外线探头、公安联网、灭火设备等配套安保、消防设施,市局将对仓库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2. 发票调拨。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根据前期情况,估算所需发票种类及用量,票证管理中心应及时完成发票调度,配送足额发票至自贸区税务分局内仓,由自贸区税务分局做好外仓的发票配送。
  3. 发票发售。挂牌后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应设立专窗并配备专人开展新办企业的发票发售工作,逐日做好发票销售情况统计与库存盘点,发票仓库管理员及发售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严防误售现象发生。

  (三)纳税申报及税控管理
  网上申报及各类税控设备运维商应于1月27日前在自贸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设立专点,派驻专人保证挂牌后日常工作不断不乱。

  (四)系统调整
  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在1月26日前完成参数表和代码表的设置、各类系统涉税业务全方位测试等工作,在上线运行前不断完善优化系统。

  (五)收入核算业务
  1. 税收分析预测。3月份前,税收分析、月度和年度收入预测表由浦东新区税务局统一报市局,自贸区税务分局负责向浦东新区税务局提供有关数据信息。
  2. 会计核算。1月底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完成入库销号、对账、记账、生成报表等业务的测试工作; 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建立与国库浦东支库的网络线路连接,以及做好人员衔接工作。
  3. 税收票证。1月27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按需刻制各类新版票证章戳并报市局备案;1月20日前,自贸区税务分局应将2014年2月、3月及4-6月的各类票证用量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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