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珠海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14]4号 2014.2.11
横琴新区国税局、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各区(分)局、各区科工贸信局:
为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鼓励、引导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文件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科工贸信局联合制定了《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以下简称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2011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第四条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五条 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包括以下环节:
(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三)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备案;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项目的鉴定。
第二章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第六条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
(一)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立项且企业有配套项目经费的研究开发项目。政府部门立项的产业化类计划项目不在此列。
(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对某技术或产品进行升级换代新开发技术或产品的项目。
第七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之前,应当制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开发的技术原理或技术路线;
(二)项目主要技术创新内容(技术关键、技术难点等);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四)项目研发条件,包括研发团队及开发实验条件等;
(五)项目成果市场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三章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第八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第九条 企业从事符合第三条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