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14]153号 2014-03-24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14]2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仅在毛里求斯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本身并不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公司规模和人员配置与所得数额不相匹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规定,该公司不具有股息所得的“受益所有人”身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规定,同意GS Investment Partners(Mauritius) V Limited不应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优惠待遇。
相关规定——
国税发[200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函[2010]290号 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
税收案例——
毛里求斯某企业被认定为导管公司,不适用“受益所有人”身份
“受益所有人”判定规则最新发展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