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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21:52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4.18

贝云提示——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1、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予以废止。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 zip 文件
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条款废止]
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
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省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含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含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济源市、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税务分局)。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契税减免的,应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或《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附件3);
(三)房屋、土地交易的合同(协议)或法院判(裁)书,评估报告,销售不动产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四)单位改制重组等有关文件;个人拆迁、交换、灭失等有关资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纳税人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附件4);
(二)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三)占地项目平面图;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为农村居民的,其占用耕地建房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应根据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一)《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烈士证书,证明纳税人为烈士父母、配偶、子女的证明材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五)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鳏寡孤独证明;
(六)纳税人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材料;
(七)土地部门批准的占地建房手续;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情况真实、数字准确、内容齐全。纳税人申报减免税所报送的资料均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指定人员受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存在错误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填发《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附件5),连同申报资料交纳税人;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一般应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

第十条 审核人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条款废止]
(一)对于纳税人为自然人、减免税项目简单、事实清楚、政策依据明确、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于审核的当日办理减免手续。

(二)对于纳税人为单位(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符合减免规定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省地方税务局应于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减免手续。对于情况较为复杂、政策把握有困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向上级请示,审核人应向纳税人说明情况,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四)对于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的申报事项,省地方税务局委托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申报事项的受理、调查及审核结论的送达机关。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申报资料进行实地核查,形成调查报告,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将签有审核意见的《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交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送达纳税人执行。

对于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的申报事项,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比照上述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一条 对办理完毕的减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登记《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附件6)或《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附件7)。

第十二条 对纳税人为单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省地方税务局办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省地方税务局以下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契税减免应备案《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备案用地批准文件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妥善保管,保管期为10年。

第十五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情况组织检查。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减免税范围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缴税款手续。

第十七条 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受理、审核减免申报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5号)同时废止。

分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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