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民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赣财法[2014]39号 2014-7-7
( 随军家属安置及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政府批准,就有关问题一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限额标准,我省上浮20%,即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我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我省上浮50%,即对企业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实施——《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政策解读—— 三部门就延续并完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相关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下岗失业税收政策发布梳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财综[2002]72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国税发[2002]137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银发[2002]394号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财税[2002]208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5]186号
财税[2005]186号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6]7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
穗地税发[2009]135号促进就业创业地方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财税[2010]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