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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发[2002]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9: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政发[2002]32号               2002.1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级范围的公告

贝云提示——依据京政发[2014]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1:

北京市基准地价使用说明

    一、基本内容
    (一)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二)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楼面毛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政府收取的某种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的平均楼面价格。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综合、居住、工业等四类。
    1.商业类: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含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加油站、超级市场、各种商业网点、批发市场等用地),旅游业用地(含饭店、酒店、度假村、游乐园、旅馆、旅游附属设施等用地),金融保险业用地(含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等用地),餐饮娱乐业用地(含酒楼、饭庄、快餐店、俱乐部、康乐中心、歌舞厅、高尔夫球场、赛车场、赛马场等用地)。
    2.综合类:包括办公科研用地(含写字楼、会展中心、普通办公楼、科工贸一体化办公楼、科研和勘测设计机构、停车场、停车楼等用地),文体教育用地(含各种学校、体育场馆、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含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3.居住类:包括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居住类型用地。
    4.工业类:包括工业用地(含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研发与展示中心),仓储用地(含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含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用地,包括民用机场、地面运输管道和居民点道路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其他未列入上述范围的用地,其用途类别可参照相关或相近用地的用途类别确定。
    (四)根据不同用途土地的特点及相应地价水平,将四类用地的基准地价由高至低,由城区至远郊区分别划分为若干个级别。其中,商业、综合和居住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十个级别,工
业用地的基准地价分为九个级别。各类用地基准地价级别范围见附件2。
    (五)本次基准地价基准期日为2002年1月1日。
    (六)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开发程度。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七至十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一至五级的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六至九级的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
    (七)各类基准地价级别土地的平均容积率。商业、综合、居住用地:一至六级的平均容积率为2,七至十级的平均容积率为1。工业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为1。

    二、注意事项
    (一)对于需要征收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内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40%征收;凡在四环路道路中心线以外地区的,其土地出让金应按毛地价的60%征收。
    (二)依据本市实际情况,为鼓励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商业、综合、居住用地按照楼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工业用地按照地面毛地价(或出让金)形式核定地价水平。在项目建成后,如原审批的规划容积率发生调整的,应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水平调整地价款(或出让金)。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年租金水平,按照相应地价(或出让金)进行还原确定,其中土地还原利率应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四)对危旧房改造、代征地较多且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应合理计算开发成本费用,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资金审批管理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5号)有关规定适当核减地价款,并按程序办理。
    (五)在补办存量房地产出让手续时,缴纳的地价款可根据房屋建成年代和市场交易类型,按照相应基准地价水平的80%至100%确定。
    (六)对经营性用途的地下建筑物,其基准地价可参照相应用地基准地价水平的三分之一确定。
    (七)河道、水系两侧及轻轨周边地区的地价参照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八)公寓、别墅用地价格参照居住用地基准地价的高限选取。
    (九)便民店、社区服务网点用地价格参照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的低限选取。
    (十)运用基准地价测算的宗地地价水平在多种评估方法确定的宗地地价水平中所占权重应不低于30%。
    (十一)远郊区县国土房管部门可依据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制订区县基准地价,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2:

北京市基准地价级别范围

    一、商业用途
    一级:
    王府井大街,建国门内大街,东、西长安街,复兴门内大街,西单北大街等街道两侧地区。

    二级:
    1.复兴路―柳林院路―玉渊潭南路―三里河东路―月坛北街―南礼士路―阜成门外大街―阜成门内大街―西四东大街―西安门大街―文津街―景山前街―五四大街―东四西大街―朝阳门内大街―朝阳门外大街―关东店北街―东三环中路―朝阳路―西大望路―通惠河―东便门―崇文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前门东大街―前门大街(至珠市口)―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宣武门西大街―永定河引水渠―真武庙路―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所围地区除一级地价区以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三里屯路―新源南路―亮马桥路―麦子店街西侧―三里屯东六街及东延长线―三里屯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3.中关村大街两侧地区。

    三级:
    1.京秦铁路―广渠门北滨河路―广渠门内大街―珠市口东大街―前门大街两侧(珠市口至天桥)―珠市口西大街―骡马市大街―广安门内大街―广安门外大街―莲花河―红莲南路―马连道路―北蜂窝南路―莲花池东路―白云路―永定河引水渠―会城门东路及延长线至什坊院―西三环中路―玉渊潭南岸―三里河路―阜成门外大街―展览馆路―百万庄大街―阜成门北大街―西直门南大街―西直门外大街南侧―中关村南大街西侧―苏州街和中关村大街中心线―北四环西路―科学院南路―中关村南大街东侧―西直门外大街北侧―德胜门西大街―德胜门东大街―安定门西大街―安定门东大街―东直门北大街―东直门外斜街―东三环北路―亮马桥路北侧―麦子店街―农展馆北路―东三环北路―东直门外大街―东中街―吉市口五条―工人体育馆南路―南三里屯路―朝阳北路北侧―金台西路―朝阳路北侧―西大望路与东四环中心线―京秦铁路;所围地区除一、二级地价区外的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2.北四环中路―北辰东路―大屯路―北苑路―北四环中路;所围地区及繁华边界路段外侧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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