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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9:11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2014.9.3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

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签章)
2014年9月3日

告知:
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刻制和使用发票专用章有关事项的通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的公告

粤国税发[1996]33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桂地税发[201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版发票专用章有关具体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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