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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政发[2014]1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8:2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18号                         2014-5-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宽进严管,不断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方式转型,为促进吉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实现富民强省目标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公平原则。凡是合理的创业需求,都要千方百计满足;凡是合法的经营行为,都要竭尽全力支持,使各类主体能够享受一视同仁的工商登记服务,实现创业权利平等、准入条件公平、经营过程公开、劳动成果得到保护。
  2.精简原则。坚持以企业和市场为导向,凡是能取消的审批事项全部取消,凡是能简化的办事环节全部简化,凡是能下放的行政权力全部下放,凡是企业和市场能管好的事情全部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3.效能原则。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要主动公开登记、许可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即来即办,限时办结,切实提高登记、许可效能。
  4.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根据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职能,各部门对相关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责任,实现市场主体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
  5.自律原则。坚持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原则,凡是依靠企业和市场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都由企业和市场自主解决;凡是涉及企业内部管理事务,都不得随意干预;凡是能够用信用管理方式解决的问题,都不用行政手段解决,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行。

  (二)改革目标。
  1.建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相分离的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制度。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各自独立,除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目录事项外,经营资格许可不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的前置条件。
  2.建立便捷高效的网上登记模式。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登记效率。
  3.建立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变前端控制为事中、事后监管,变静态审批为动态监管,实现登记与审批协调统一、审批与监管协调统一、效率与质量协调统一,形成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
  4.建立自律与监管相结合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构建以诚信文化为核心、以信用制度为载体、以信用公示系统为依托、以信用监管为手段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有效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共利益。
  5.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主的法律救济制度。健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

  三、主要内容
  (一)改革市场主体登记审批流程,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
  1.清理规范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清理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中没有规定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属于企业主体资格审批的予以保留,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他审批事项列入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上述两个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省编办,配合部门: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各许可审批部门)
  2.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由工商部门以营业执照形式一并确认;对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主体资格由工商部门确认,经营资格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确认。市场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自主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对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各许可审批部门)
  3.规范经营范围登记。市场主体从事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依照许可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工商部门可以依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规范用语登记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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