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2015-01-27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
2.相关文件依据下载: zip 文件
3.现行《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税费金退库”、“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规定
附件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
2014年8月4日,我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下称《规程》)。
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将《规程》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修改为“20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