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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进[2008]2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条款修改]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7:19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通知[条款修改]

浙国税进〔2008〕28号                        2008-12-17

贝云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 本通知中“新办理认定和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巡查”自2015年1月19日起取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防范出口企业走逃行为的发生。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系统”中的“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主要侧重于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出口企业和海关代码变更企业的认定管理。各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根据登录系统时的提示信息,使用“企业认定信息查询打印”功能查看未办理认定出口企业的详细信息,督促出口企业及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使用前请各地系统管理员做好使用权限的受权工作。

二、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5〕51号文件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的出口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并补办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手续。对在补办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的,一律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实制度。各级国税局应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和征退税衔接工作有关规定,建立新办理认定出口企业实地核实制度,对新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外贸企业,实施实地核实,掌握出口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撰写实地核实情况材料作为户管资料归档。

四、建立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定期巡查制度。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一直以来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的难点,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7〕123号)文件精神,规范其经营行为,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定期巡查制度,随时掌握其经营情况。

五、各级国税局要加强与海关、外经贸、外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共同防范出口企业走逃行为的发生。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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