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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国税发[2015]1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浙国税发〔 2011〕7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7:0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浙国税发〔 2011〕7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

浙国税发〔2015〕16号                       2015.2.12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确保《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国税发〔2011〕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更加符合税收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总局有关精神,以及税收管理工作的发展变化,现对贯彻76号文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76号文第三部分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等要求,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引导、鼓励等方式推动纳税人通过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办理涉税鉴证业务或涉税事务,以减少或降低企业涉税风险,保障纳税人权益,形成协同共治的工作局面。

(一)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引导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年度销售(营业)收入规模较大企业(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申报金额较大(具体标准由市、县税务机关确定)的各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3.连续亏损3年以上,第三年开始,每一年的亏损额审核;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异调整;

5.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6.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销,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一次性补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7.企业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8.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规定的其他鉴证项目。

二、暂停执行76号文第一部分第4点“企业对其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报告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第三部分第三款第9条“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的,税务机关在加强抽查的同时可简化税务清算流程,及时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及时对本地区关于76号文的转发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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