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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工商外企字[2015]2号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228号文件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6:41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228号文件的通知

鲁工商外企字[2015]2号                    2015-1-6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 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工商总局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和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是对各地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的首次 专项工作检查,目的明确,意义重大。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做好充分准备和各项保障工作。 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做好动员部署。要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法 规文件,认真领会、准确把握总局通知精神,确保两项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自查自纠,搞好协同配合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充分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辖区工商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进行搜索排查。通过比对公示系统的信息内容与登记管理业务系统、 执法办案系统及纸质档案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全面排查,该补录的补录,该纠正的纠正,该公示的公示,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该项工作涉及注册登记、合同监 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监管、信息中心、广告监测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立足职责,分工协作,搞好配合,对照检查内容、检 查方式、检查范围,全力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抽查的震慑意义大于检查意义,各地要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对首次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进行充分宣传报道,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让广大企业知晓 信息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公示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外资处报告。涉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个体处报告。涉及信息公示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信息中心报告。

对总局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附件:
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情况抽查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7号)
2.《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对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情况进行检查的 通知》(工商企监字[2014]228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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