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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6:34

天津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9号),就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指天津港保税区、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

  二、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特殊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特殊区域内或者特殊区域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三、区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四、特殊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依托辅助系统,对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货物实施进、出、存管理。

  五、区内企业在特殊区域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主管海关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监管。

  六、区内企业需要在特殊区域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展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开展特殊区域外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严格管理保税展示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展示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每日向海关报送保税展示货物的销售、库存明细和存放地点。

  八、保税货物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辅助系统办理该货物复运回区手续,经系统自动确认后,凭辅助系统中生成的载货清单经卡口验放货物入区,同时辅助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

  九、保税展示货物应当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货物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十、保税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保税展示货物清单;
  (二)发票;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十一、保税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为免税品的,区内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转为免税品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十二、保税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回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十三、区内企业在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过程中,存在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天津海关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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