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财会[2014]39号 2014-6-13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组织对2010年制定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件
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出纳;
(二) 稽核;
(三) 资本、基金核算;
(四)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 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 总账;
(八)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 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军队和武警系统除外)。
省直在郑州市及中央驻郑州市、外省(市)驻郑州市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财政厅负责。
无工作关系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制度。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