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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发[2015]6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5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

内政发〔2015〕62号                    2015-06-0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调度,及时出台有针对性政策措施,强化督促落实,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发展态势,重点领域改革扎实推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民生社会事业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受市场需求不足及结构性因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为促进中央和自治区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充分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进一步激活市场、释放动力,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用电成本。继续执行原定于今年6月份到期的电力多边交易财政补贴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进一步扩大东部盟市大用户直供电规模,由去年30亿度提高到50亿度以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56号)规定标准,减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 

  (二)支持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立即对此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户分析原因,研究对策。一是对产品有市场,但是环保、安全不达标的停产整顿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帮助整改,达标验收后立即恢复生产。二是允许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情况需缓缴半年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三是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一企一策”的特殊解困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区停产半停产的重点企业列出名单,逐户提出对策。 

  (三)逐级建立统一的企业风险化解救助机制。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金融扶持、市场运作、产融结合”的原则,列出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协调各方对困难企业特别是税收贡献大、就业人员多、辐射带动强的企业进行帮扶救助。 

  (四)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一是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转贷、续贷、缓收贷款利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停息挂贷等措施,保护企业有效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简单的压贷、停贷或强行收回贷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0号)精神。二是支持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协力发展基金(100亿元以上),用于提前垫付企业新建项目的未到财政资金和贷款。三是支持由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市场化运作,设立转续贷(过桥贷款)基金。四是利用部分财政间歇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125亿元)和部分社保结余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75亿元定期储蓄),增加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定向帮助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 

  (五)继续兑现原有各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暂停执行《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各项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已承诺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权益保护规定》,预防和制止损害企业权益的行为,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七)整合重组煤炭转化企业和生产企业。研究制定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脱困的政策措施,有效化解煤炭产能过剩矛盾,提高煤炭资源精深加工和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二、打通融资渠道 

  (八)组建两个融资平台。一是在现有财信集团、日信集团和拟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基础上,组建自治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作为自治区综合融资平台。二是加快组建自治区水务投资公司。 

  (九)设立三支基金。在整合各类竞争性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自治区设立产业发展基金(资本金25亿元,总规模100亿元)、服务业发展基金(资本金5亿元,总规模20亿元)、科技创新基金(资本金5亿元,总规模20亿元)。 

  (十)加快推广PPP合作模式。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5号令),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推进小组,尽快建立合作项目库,自治区直接抓好5个重点示范项目,每个盟市推出10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示范项目。 

  (十一)扩大直接融资规模。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企业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的项目遴选、储备、辅导、对接以及财政奖补等各项工作机制,尽快研究、优选、推动一批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十二)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支持。借鉴铁路发展基金模式,探索联合中央有关单位设立子基金。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减轻债务负担。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创设的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争取给予我区更多支持。 

  (十三)推进“双向挂职”。继续选派部分旗县副职到自治区金融机构挂职,提高基层干部运用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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