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5]1059号 2015-7-24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精神,现将煤炭资源税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4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答记者问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