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煤矿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
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1.12.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有关规定,现对我市地方煤矿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地方煤矿行业应税所得率统一调整为25%。
二、应税所得率调整后,地方煤矿行业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相应调整为1.875%。
三、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通知》(鹤地税发〔2006〕8号)及《鹤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鹤地税发〔2009〕68号)中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