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局(总队):
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省局经研究,决定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的内容统一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告知当事人其行政处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公示,在简化流程的基础上确保依法公示。
现将统一格式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7月13日
附件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或市监) 字〔 〕 号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现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本行政处罚信息。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