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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财[2014]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08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地税财[2014]17号                       2014-5-13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市税务部门实际,制订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5月13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和国家、本市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局及所属各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主体)
  市局及各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适用范围)
  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动用财政性结余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绩效评价由市局及各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 (评价依据)
  (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
  (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市局及各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市局及各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预算;
  (七)市局及各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组织领导)
  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领导。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价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内审处、征管科技处、纳服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财务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评价经费)
  实施绩效评价管理所需经费,可纳入市局及各单位年度预算,主要用于支付第三方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费用。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纳入市局及各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十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条件允许可以对全部财政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市局或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编制要求)
  绩效目标应当编入市局及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编制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难以量化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指标设置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优先使用最具部门或单位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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