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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3:5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5]1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省直管县住建局(建委),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

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 》)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范围和许可权限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各市(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农垦、森工总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二、资质许可程序及申请要求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资质审批程序和许可结果。

  (六)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应符合《标准》中工程业绩的合理工期及指标要求。
  (八)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九)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应直接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受理部门进行申请。

  (十)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按《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市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三、资质许可时限
  (十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三)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省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四)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有关要求
  (十五)企业申请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按《规定》和《意见》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十六)企业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包括首次申请资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市变更等事项后申请资质的,分别按照以下有关要求和《黑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1.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以及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以下资质的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2.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按照升级要求提交材料。
  3.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增项要求提交材料。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的企业,申请延续证书有效期的,按照延续要求提交材料。
  5.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市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所列情形提交材料。
  6.企业因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本级区域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按简单变更要求提交材料。
  7.企业遗失资质证书,需补办资质证书,按照遗失补办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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