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06-28
贝云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业排灌工程建筑劳务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附件1中第8条规定自2015年8月31日起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营业税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报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需备案的,应当在事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登记,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营业税减免申请(备案)时,应取得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和专项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专项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三、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进行申请(备案)时,根据本公告所列营业税减免项目的规定,提供专项资料。
四、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资料提供人签章。
五、同一纳税人分别有营业税报批和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同一纳税人分别有两项以上(含两项)营业税报批或备案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按项目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六、营业税减免项目管理采取项目审批(备案)与年度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年度核查时,纳税人应提供如下备查资料:
(一)分项目减免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及减免税额明细账;
(二)提供各项劳务开具的发票或者其他结算凭证;
(三)政策规定收入需上缴的,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或出具的收款证明;
(四)相关合同或协议;
(五)境外劳务的结汇证明;
(六)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2.备案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附件1
报批类减免项目及报送材料
序号 | 减免项目 | 文号 | 专项资料 | 审批机关 |
1 | 单位销售集资建房、统建房 | 新地税发[2012]292号 |
1. 集资建房、统建房立项文件; 2. 售房单位出具的本单位符合免税条件人员名单、身份证明; 3. 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户、危房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在15平方米以下)证明; 4. 房改部门出具的退房证明; 5. 由当地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的房屋销售成本价格批复(证明)。 |
县区级 |
2 |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 | 财税〔2010〕84号及新地税发〔2011〕71号 |
1. 《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复印件;
2. 持《就业失业人员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体)工作时间表及复印件;
3.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 失业人员花名册; 5. 社保缴纳证明; 6. 失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县区级 |
3 | 企业安置转业干部 | 财税〔2003〕26号及财税〔2005〕18号 |
1.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 企业职工的花名册; 3. 劳动合同; 4. 社保缴纳证明; 5. 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
县区级 |
4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 | 财税〔2000〕84号及财税〔2005〕18号 |
1. 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证明; 2.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县区级 |
5 | 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 财税〔2004〕93号及财税〔2005〕18号 |
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2.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 3. 企业与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4. 社保缴纳证明; 5. 企业职工的花名册。 |
县区级 |
6 |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 | 财税〔2007〕92号 |
1. 劳动合同或协议; 2. 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员及全体员工花名册; 4. 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证明或银行卡对账单; 5. 社保单位出具的缴纳社保费明细表; 6. 安置残疾人工作岗位明细表。 |
县区级 |
7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 | 财税字〔1998〕87号 |
1. 世行贷款项目单位提供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承包合同; 2. 世行项目单位提出的免税申请。 |
县区级 |
8 | 农业排灌工程、排灌劳务 | 新地税发[2010]153号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 |
1. 项目立项文件; 2. 建筑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3. 工程造价表; 4. 工程总量清单及明细清单。 |
县区级 |
9 | 大学科技园 | 财税〔2007〕120号、财税〔2011〕59号及新政函[2012]8号 |
1.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文件; 2. 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说明; 3. 孵化企业情况说明; 4.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面积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 5. 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
县区级 |
10 | 科技孵化器 | 财税〔2007〕121号、财税〔2011〕59号及新政函[2012]8号 |
1. 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为孵化器企业的文件; 2. 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的说明; 3. 孵化企业情况说明; 4. 提供给孵化企业的场地面积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比例说明; 5. 孵化企业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比例说明。 |
县区级 |
11 |
职业学校 办企业 |
财税〔2004〕39号 |
1. 政府设立职业学校的批复; 2. 校办企业年检资料复印件; 3. 职业学校出具校办企业经营收入归学校的说明。 |
县区级 |
12 |
进修(培训) 教育 |
财税〔2004〕39号及财税〔2006〕3号 |
1.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的资质证明; 2. 学校提供的统一账户证明; 3. 学校出具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有关说明。 |
县区级 |
序号 | 减免项目 | 文号 | 专项资料 | 备案机关 |
1 | 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财税〔2009〕111号 |
1. 房地产交易申请表(房产交易市场获取); 2.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3. 原房屋或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赠与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遗嘱继承的提供受赠人身份证; 5. 按下以情形分别再提供:①离婚财产分割的:离婚证明原件、民政部门确认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②继承不动产的: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④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⑤其它情况:证明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县区级 |
2 | 个人住房转让 | 财税〔2011〕12号 |
1. 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2. 原购置房屋的房地产销售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或原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房屋转让契约、合同或协议等; 4. 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县区级 |
3 | 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 财税〔2010〕84号及新地税发〔2011〕71号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 县区级 |
4 | 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 财税〔2003〕26号及财税〔2005〕18号 |
1. 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2. 自主择业相关证明。 |
县区级 |
5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 财税〔2000〕84号财税〔2005〕18号 |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县区级 |
6 |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 财税〔2004〕93号财税〔2005〕18号 |
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材料; 2.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就业证明。 |
县区级 |
7 |
资产管理 公司 |
财税〔2001〕10号 财税〔2003〕21号 |
1. 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文件; 2. 享受减免税项目明细表。 |
县区级 |
8 |
国家助学 贷款 |
银发〔2001〕245号 |
1.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批文; 2. 与相关学校签订的协议。 |
县区级 |
9 | 被撤消金融机构资产处置 | 财税〔2003〕141号 |
1. 人民银行撤消金融机构有关文件; 2. 清偿债务清单; 3. 资产评估报告。 |
县区级 |
10 | 婚姻介绍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婚介所资格认定证明。 | 县区级 |
11 | 殡葬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殡葬资格认定证明。 | 县区级 |
12 | 托儿所、幼儿园养育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财税〔2006〕3号 |
· 区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 相关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文件。 |
县区级 |
13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育养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 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成立的批准文书。 | 县区级 |
14 | 学生勤工俭学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 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身份证明。 | 县区级 |
15 | 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
1.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注册证明; 2.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区级 |
16 | 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 | 从事农业机耕、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相关证明。 | 县区级 |
17 | 残疾个人提供劳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财税〔2007〕92号 | 残疾证或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 | 县区级 |
18 | 文化活动门票收入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
1. 区县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证明; 2. 门票收入明细。 |
县区级 |
19 | 宗教场所门票收入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款 |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设立文件。 | 县区级 |
20 |
出口货物 保险业务 |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款 | 从事出口货物保险业务的相关证明。 | 县区级 |
21 | 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 | 财税字〔1994〕2号及相关财税字文件 | 享受减免税险种的批复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 县区级 |
22 | 保险公司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 财税〔1996〕102号 | 享受减免税险种的批复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 | 县区级 |
23 | 转让土地使用权 | 财税字〔1994〕2号 |
1. 土地转让合同;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受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4. 转让方提供土地受让方从事农业活动的证明。 |
县区级 |
24 | 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公司 | 国税函[1998]82号 |
1. 土地出租合同; 2. 受让方身份证明; 3. 出租方提供土地承租方从事农业活动的证明。 |
县区级 |
25 | 国债转贷 | 财税字〔1999〕220号 | 专项国债转贷文件。 | 县区级 |
26 |
地方商业 银行专项贷款 |
财税字〔1999〕303号 | 人民银行提供的专项贷款证明。 | 县区级 |
27 | 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 | 财税〔2000〕78号 | 与金融机构的委托合同。 | 县区级 |
28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 财税字〔2000〕94号 | 指定的委托银行的证明资料。 | 县区级 |
29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业务 | 国税发〔2001〕37号 |
1. 列入全国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试点范围的文件; 2.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 |
县区级 |
30 | 转让林地使用权 | 国税函〔2002〕700号 |
1. 转让合同; 2. 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3. 受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4. 林业部门提供的人工用材林证明。 |
县区级 |
31 | 军队空余房出租 | 财税〔2004〕123号 |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 | 县区级 |
32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财税〔2005〕77号 | 高速公路收费批文。 | 县区级 |
33 |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 财税〔2005〕155号 | 批准投资的相关文件。 | 县区级 |
34 | 学历教育 | 财税〔2004〕39号及财税〔2006〕3号 |
1. 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教育机构相关证明; 2. 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审批文件。 |
县区级 |
35 | 出租廉租住房 | 财税〔2008〕24号 |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证明; 2. 政府规定的出租价格标准的批文; 3. 政府批复的保障对象名单; 4. 承租人(保障对象)名单。 |
县区级 |
36 | 境外提供劳务 |
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11号 财税〔2012〕54号 |
提供境外劳务的说明。 | 县区级 |
37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财税〔2009〕111号 | 政府主管部门批文。 | 县区级 |
38 | 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 | 财税〔2010〕35号 |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的资质证明。 | 县区级 |
39 |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 财税〔2010〕4号 | 金融机构对从事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的说明。 | 县区级 |
40 | 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保险业务 | 财税〔2010〕4号 财税〔2011〕101号 |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资质证明。 | 县区级 |
41 | 出租公有住房 | 财税〔2010〕88号 |
1. 公租房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公租房收费标准批文。 |
县区级 |
42 | 邮政服务 | 财税〔2006〕47号 | 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具体项目说明。 | 县区级 |
43 | 邮政企业代办速递物流业务 | 财税〔2011〕24号 | 邮政企业代办速递物流业务说明 | 县区级 |
44 | 员工制家政服务 | 财税〔2011〕51号 |
1. 员工劳动合同或协议; 2. 家政服务人员及全体员工花名册。 |
县区级 |
45 | 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 | 财税〔2011〕78号 |
学生公寓: 1. 与高校签订的合作建学生公寓合同; 2.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文。 学生食堂:食堂经营合同。 |
县区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