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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国税函[2015]50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58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15〕50号           2015.4.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防止税收流失,降低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票种核定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首次票种核定资料时,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核定发票每月最高领票数量,原则上发放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含,下同)以下的发票,核定数量不超过25份。

   纳税人偶尔发生大宗交易,采用超限量领用发票方式解决用票需求。

   (二)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源管理部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票种核定数量偏高,纳税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对不提交材料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可参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开票数量、月最高开票数量重新核定纳税人发票数量。

   1.连续6个月申报销售额为零的;

   2.月最高开票数量小于核定发票数量50%的。

   (三)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一次领用不超过3个月发票用量的,纳税人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2.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且2年内没有受到国税机关罚款处罚的。

   纳税人2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受国税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四)纳税人一个月领用的发票数量达到3个月用量的,3个月内不得再领用发票。

   3个月内纳税人确实需要领用发票的,采用超限量领用发票方式解决用票需求。

   二、规范超限量(临时增量)发放发票管理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超限量领用发票资料时,应将书面合同或者书面确认证明留存备查。

   对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当月超限量发放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纳税人发票核定数量的2倍。对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当月超限量发放发票的数量不得超过10份。

   办税服务厅在办理纳税人超限量发放发票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有效期选择为“当月”。

   申报期结束后,税政部门统计下列纳税人名单及发票领用数量,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文书清单》,下发税源管理部门核查:

   1.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下,上月超限量领用发票25份以上的纳税人;

   2.最高开票限额一百万元以上,上月超限量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税源管理部门重点核查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匹配,发票开具的品名是否为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

   (三)税源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将核查结果报税政部门。

   三、规范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一)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2.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超过一百万元的,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查验,填写《湖北省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表》。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三)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以下的,有效期限为长期。

   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以上的,有效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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