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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地税发[2012]8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2:5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条款失效]

苏地税发〔2012〕81号                 2012-12-10

贝云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5]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第十六条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2、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3、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
4、强制执行申请书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三条 凡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接收社保登记信息并及时、完整、准确地导入省级大集中系统,完善社保登记信息。

  社保登记信息包括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信息、参保变更信息、参保注销信息。

  第五条 社保登记信息应与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联,无关联的应单独办理社保登记。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局应及时进行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的录入与维护。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办理用人单位税务登记注销时,应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用人单位注销情况反馈至社保登记部门。

    第三章 征缴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数据格式及时、准确、完整地办理社保应征信息、社保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逐月审核用人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违规作出缓缴、减免决定。

  第十条 地税机关应提供多元、便利的社会保险费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缴纳;

  (二)与地税机关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对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地税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局应在次月对上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纳入欠费管理的用人单位进行书面催缴,制作并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十三条 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出具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划入国库。

    第四章 欠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税源管理机构应将陈欠和当年发生连续二次(含)以上新欠的单位纳入欠费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税源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进行分类管理,分为无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

  (一)无缴费能力:包括破产(关闭)企业、失踪企业、空挂企业。

  破产(关闭)企业是指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的企业;

  失踪企业是指原有企业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且已无法找到地址、无法联系、税务管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未注销);

  空挂企业是指已注销税务登记或工商登记,但人员尚未转出,社保关系仍然存在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企业。

  (二)有部分缴费能力:包括待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停产企业、空壳企业、资金困难企业。

  待破产企业只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为准);

  特困企业是指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或月平均发放生活费在法定生活保障线以下,且连续3个月未缴费的困难企业;

  停产企业是指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所得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未缴费的企业;

  空壳企业是指企业架构仍然存在,但其主要资产在兼并、重组、分立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已归属于新成立企业或其他企业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企业;

  资金困难企业是指仍在继续生产经营并正常发放职工工资,但确因不可抗力及生产经营周期造成资金紧张暂时无能力缴费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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