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为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将定期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由按月申报改成按季申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定期定率征收企业不必进行2月份企业所得税申报,请于4月1日开始进行2016年第1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以后季度请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