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二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简并征期的通知
税政二处便函〔2016〕8号 2016-03-31
为贯彻落实《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要求,请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于2015年度第四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注:金三决策一包统计表第2行数据可导出明细数据),原为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在3月15日前改为按季申报,并按规定做好修改系统、告知纳税人等相关工作。
二、对于2016年新成立的企业,应全部核定为按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按月申报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全部调整为按季申报预缴。
四、省局将于2016年4月对上述一、二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如存在落实不到位情况的,按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