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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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6年4月18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有关规定,现就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具体计征收入和征收标准如下:
(一)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银行(含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按0.42‰,其他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按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四)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0.7‰计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降成本的部署,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