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016-05-11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本文全文废止。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6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7 |
建筑安装业 |
6 |
房地产开发业 |
15 |
农、林、牧、渔业 |
5 |
娱乐业 |
16 |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5 |
饮食服务业 |
10 |
医疗服务业 |
7 |
社会办学业 |
7 |
其他行业 |
8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160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关于《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怎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3号)要求对2010年7月1日后制定的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自查,将其中以非公告形式制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重新发布。据此,我局对原规范性文件《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地税函〔2011〕160号)进行修订,予以重新发布。
二、何为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凡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对原通知做了哪些调整?
公告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因总局“金三”系统、一体化办税平台软件上线等原因导致原通知制定背景发生变化,原通知的主体内容已不需进行规范,仅保留我市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二是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地税〔2001〕158号)的相关规定将修理、修配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7%。
公告发布后,原合地税函〔2011〕160号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