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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0:32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6-13

  贝云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期限有关问题公告如下:对我省(不含深圳)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居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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