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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2016]302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9:57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的通知
 
甘国税发〔2016〕302号                  2016.10.21
 
各市(州、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甘肃省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甘发〔2016〕19号)精神,促进和支持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对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有关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税费政策进行了整理汇总,形成了52条税费政策措施,现下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改革的主动性 
 
  (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我国经济发展全局提出的重大举措、重要战略思想,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部署,对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旨在通过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形成新动能,重点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用改革推进结构调整,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对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具有重要作用。
 
  (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保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从全省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坚持用改革的思路、创新的办法和市场化手段,从增加有效供给、去除无效供给两方面入手,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和要求,实现了有效供给水平明显提高、过剩产能有效化解、各类风险有效管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税费政策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以减免税为主要手段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工具。当前实施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改革,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体现。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立足部门职能,认真谋划、主动落实税费政策措施,全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积极培育新供给、新动能,持续推动和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二、扎实推进,增强服务改革的实效性 
 
  (一)广泛凝聚共识。各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办税服务厅、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税费政策措施;通过信息专报、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地方党政领导汇报服务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在系统内外营造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和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提升站位。
 
  (二)提升服务质效。各单位要找准税费政策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切入点,围绕“三去一降一补”重点任务,用好税费政策工具,用足相关优惠政策,主动作为,精准发力,全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进一步优化服务措施,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办税手续,减轻办税负担,让纳税人及时分享改革红利,切实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遵从度。要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各种偷、逃税行为,努力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质效,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21日
 
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52条税费政策措施 
 
  一、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扩大有效供给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培育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信息产品、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电子制造和电子商务等战略新兴产业,认真落实西部大开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项目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条件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促进产业集群化发展,延伸产业链,推动全省新兴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2.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六大特色农业产业链发展。围绕牛羊、林果、蔬菜、商品薯、中药材、种子种苗等六大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链,认真落实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值税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一批现代农业园区做大做强,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不断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支持创新驱动
 
  3.强化税收对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围绕实施陇原创业创新千亿元产业行动计划,推进创业创新支撑平台,创业创新示范园,科技创新园建设等专项行动,高度关注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企业,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创投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知尽享、用好用足各项税收政策。
 
  4.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起征点和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等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支持拓展市场空间
 
  5.深入优化退税服务。以深化出口退税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退税服务为目标,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持续推进出口退税信息化建设,全面开展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和无纸化退税试点工作,积极推行简政放权,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模式,不断加快退税进度,促进我省外贸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6.全面落实保税区各项税收政策。对保税区外企业报关进入区内的货物视同出口,由区外出口企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对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购进的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按规定申报办理水、电、气退税。对保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支持增强市场活力
 
  7.积极融入改革发展大局。围绕深化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国资国企改革、PPP模式推广、科技体制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等改革任务,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资源税改革、消费税改革、“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改革为切入点,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涉及的税费政策,为有序推进供给侧改革提供坚实的保障。
 
  二、瞄准“三去一降一补”,有序减少无效供给
 
  (一)去产能方面
 
  8.支持企业资产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9.支持企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企业交易,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促进就业创业。2014年至2016年,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社保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5200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 6000 元定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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