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发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016-12-06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国、地税发票管理有序衔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发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地税发票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要求,为了方便纳税人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和部分条款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有利于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收征管工作有序开展,国、地税发票管理有序衔接。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