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对《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17年4月1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联系人:俞加丹 电话:0571-87609241 传真:0571-87609241
2.通信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3日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杭州市区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公告2017年第 号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印花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6年第21号)的规定,现将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富阳)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比例公告如下:
一、工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80%。
二、商业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50%。
三、其他企业印花税购销合同的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 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非劳务类其他业务收入,核定征收比例为100%。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杭地税一[2005]135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地税一[2006]11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