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暂缓执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2017.08.04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贝云提示——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文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017年7月12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下发以来,部分涉农相关部门和部分纳税人对4号公告的部分条款内容理解不尽一致。为确保云南省农产品购销业务增值税管理的规范和统一,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暂缓执行4号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日
分送: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