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09-04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税务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8日
广东省税务系统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税收执法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税收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各级执法主体(以下统称“税务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将本单位税收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内容、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及时、准确、便民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税收执法事项。
(一)事前公开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
1.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权力和责任清单;
3.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纳税人权利义务;
5.税务行政许可目录及指南;
6.“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度文件及抽查事项清单;
7.取消进户执法事项清单;
8.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9.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事项的办税指南、执法流程和相关流程图;
10.委托代征资格信息;
1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12.举报税收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方式、途径;
13.纳税人法律救济方式、途径和程序;
14.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公示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有关执法文书;
2.告知税务执法人员信息,以及相关事实、理由和执法依据;
3.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回避、救济等法定权利和依法如实纳税、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等法定义务;
4.办税服务厅等窗口工作人员的姓名、岗位工作信息、咨询电话等内容;
5.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初步结果;
6.查验发票真伪信息;
7.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事后公开的税收执法事项包括:
1.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
5.欠税公告;
6.非正常户认定结果;
7.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8.“双随机”抽查结果;
9.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
10.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
11.税收个案批复信息;
12.注销税务登记信息;
13.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信息;
14.发票真伪鉴别结果;
15.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信息;
16.需要依法事后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公示的。
第三章 公示的方式、程序及时限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公示方式,完善税收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等公示机制。
(一)加强事前公开。税务机关要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公场所和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设备等设施公开有关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税务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时应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税收执法事项主动进行事中公示及告知说明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办税服务厅等服务窗口应清晰明确主动展示相关事中公示内容。
(三)推动事后公开。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执法结果信息,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办公场所和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或电子显示设备等设施进行执法结果公开。
(四)完善公示平台。税务机关应当以门户网站为主体,以办税服务厅公示栏或电子显示设备等设施为补充,探索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结合广东省电子税务局逐步建设完善执法公示平台,开展多方式、多渠道、多角度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公示环节、依据、事项、期限、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条 税务机关执法公示事项责任部门对公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执法公示事项责任部门负责规范执法公示信息的采集、提供、审核、发布、更新、归档等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分为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示。具体公示期限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目录清单执行。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修改或废止,税务机关执法职能调整或者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后的行政执法决定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信息变更公示,并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名称、决定文书号、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或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人员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不予更正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行政相对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受理的税务机关无权处理的,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公示场所通过意见栏、意见簿、监督卡等措施,广泛接收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