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35号 2005.7.8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税字 〔2004〕1377号) 中部分矿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比例和部分矿产品中原 矿的折算比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因粘土空心砖规格较多,其含粘土的折算比例由各州( 地、市 )局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8日
资源税有关折算、换算比例表
名 称 | 规格 ( 毫米 ) | 折算比或换算比 |
一、粘土制品 | ||
1、普通砖 | 250×115×53 | 2.5 公斤粘土 / 块 |
2、粘土空心砖 | 2.3―3.2 公斤粘土 / 块 | |
2、红 ( 青 ) 平瓦 | 400×240×15 | 2.7 公斤粘土/块 |
3、红 ( 青 ) 脊瓦 | 455×195×20 | 3.6 公斤粘土/块 |
二、粘土 | 1m3=1.47 吨 | |
三、砂石 | ||
1、砂石 | 粒径小于 80 | 1m3=1.5 吨 |
2、砂石 ( 卵石等 ) | 粒径 80 以上 ( 含 80) | 1m3=1.7 吨 |
四、砂土 | 1m3=1.4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