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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地税发[2005]135号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12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折算比例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135号             2005.7.8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资源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青财税字 〔2004〕1377号) 中部分矿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比例和部分矿产品中原 矿的折算比例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因粘土空心砖规格较多,其含粘土的折算比例由各州( 地、市 )局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7月8日
 
资源税有关折算、换算比例表

名 称 规格 ( 毫米 ) 折算比或换算比
一、粘土制品    
1、普通砖 250×115×53 2.5 公斤粘土 / 块
2、粘土空心砖   2.3―3.2 公斤粘土 / 块
2、红 ( 青 ) 平瓦 400×240×15 2.7 公斤粘土/块
3、红 ( 青 ) 脊瓦 455×195×20 3.6 公斤粘土/块
二、粘土   1m3=1.47 吨
三、砂石    
1、砂石 粒径小于 80 1m3=1.5 吨
2、砂石 ( 卵石等 ) 粒径 80 以上 ( 含 80) 1m3=1.7 吨
四、砂土   1m3=1.4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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