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建议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1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求《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等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公众参与度,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现将我局起草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在2017年7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通过邮箱383548021@qq.com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反馈意见。邮寄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9号政策法规处。邮编:810000。 
 
联系人:熊国江  联系电话:0971-6165809  
 
附件:
 
1.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2.关于《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的起草说明 
 
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修改稿) 
 
4.关于《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8日
 
附件1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权力制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青海地税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市、州级以上地税机关审理重大涉税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是指依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组织当事人和税务稽查人员共同参与,就政策理解、执法程序、证据采集、违法事实认定和定性等进行质证和辩论的审理方式。
 
第四条 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审理机构及其职责遵从《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参与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严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审理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涉税案件包括: 
 
(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二)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涉税案件; 
 
(三)审委会认为应当适用“听辩式”审理的案件; 
 
(四)上级审委会认为应当适用“听辩式”审理而提审下级审委会审理的案件; 
 
(五)下级审委会认为应当适用“听辩式”审理而报请上级审委会同意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审理程序   
 
第一节 程序启动与案件受理  
 
第八条 重大税务案件审委会办公室根据稽查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提交的重大税务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听辩式”审理方式。 
 
审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辩式”审理的,由稽查局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审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案件“听辩”权利。 
 
第十条 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核,审查是否符合条件,并向审委会提交予以登记受理或不予登记受理建议书。 
 
审委会决定受理的,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稽查局。审委会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稽查局在收到申请书副本3日内向审委会办公室提交答辩意见,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违法事实、处理、处罚理由、拟处理意见等; 
 
(二)税务稽查审理报告; 
 
(三)全部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当事人和稽查局向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列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据来源、证明对象、是否为原件、件数或页数等。   
 
第二节 审理 
 
第十三条 审委会办公室根据当事人和稽查局提交的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等,初步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随同相关材料提交审委会。 
 
第十四条 审委会确定“听辩式”案件审理时间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于5日内向当事人和稽查局送达审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列明审理的时间、地点、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 
 
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案件审理。当事人书面表示不参加的,审理程序终止。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认为审委会成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在举行“听辩式”审理3日前向审委会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审委会成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对审委会成员的回避由审委会副主任决定,对担任主持人的审委会副主任的回避由审委会主任决定,对担任主持人的审委会主任的回避由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听辩式”审理案件时,由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审理,核对稽查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权限,告知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听辩式”案件审理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稽查局办案人员陈述案件检查情况、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理、处罚依据和拟处理、处罚意见,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案件事实,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主持人总结双方争议焦点; 
 
(四)双方进行质证、辩论; 
 
(五)审委会成员向双方进行询问,必要时审委会可中止审理,向双方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后再进行审理; 
 
(六)稽查局和当事人作最后陈述,提出案件处理意见和建议。 
 
稽查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就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延期审理的,由审委会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申明退出案件审理,或没有经过审委会主持人同意退出案件审理的,由审委会主持人宣布终止案件审理。 
 
第十九条 “听辩式”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稽查局办案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审理秩序的,审委会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应责令其退出审理会场。 
 
第二十条 “听辩式”案件审理应当由记录人员作成笔录,交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稽查局案件办理人员核对、签字、盖章。认为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要求补充或者改正。拒绝签字、盖章的,应列明情况并附卷。
 
第二十一条 审委会成员根据审理情况发表意见,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最终审理意见: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拟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维持稽查局拟处理意见;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决定由稽查局重新调查; 
 
(三)税收执法程序违法的,决定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四)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审委会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审委会主任的意见后再作出审理意见; 
 
审委会成员在集体讨论时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最终审理意见中如实记录,并由审委会所有成员在审理意见上签字。 
 
审委会能即时作出审理意见的,当场宣布审理意见;不能即时作出审理意见的,应当于案件审结后5日内作出审理意见并送达稽查局。 
 
第二十二条 “听辩式”案件审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结。案情重大、复杂或疑难的,经审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听辩式”案件审理程序终结后,审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案卷的归档管理,做到一卷一案、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加大对重大涉税案件“听辩式”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列事项,参照《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