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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8:04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税收票证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             2013-11-1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有关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国税务系统统一启用新版税收票证,除印花税票之外的原有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新版纸质税收票证种类

  (一)《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六联,规格:241mm×152.4mm。

  (二)《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三)《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联次:四联,规格:241mm×152.4mm。(耕地占用税、契税专用)

  (四)《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五)《税收收入退还书》,联次:五联,规格:241mm×152.4mm。

  (六)《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联次:三联,规格:241mm×152.4mm。

  (七)《表格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二联,规格:241mm×152.4mm。

  (八)《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联次:一联,规格:A4纸。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收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完成税款的缴纳或者退还后,纳税人需要纸质税收票证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税收票证时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纳税人为个人的,提供纳税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不能到场的,需同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

  纳税人遗失除印花税票以外的已完税税收票证,需要税务机关另行提供的,应当登报声明原持有联次遗失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

  三、在税务机关领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办理税款结报缴销,及时领取新版税收票证,确保2014年度扣缴和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特此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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