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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3]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7: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7号               2003.3.21

二、个人所得税
 
3、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国家规定着制服的机关和按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国家规定着制服的单位和超标准发放劳保服的企业,其个人取得的制服、劳保服,折合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录——

姓名:唯一 登记时间: 2015-08-21 17:24:01 

标题:企业给员工报销的取暖费是否代扣个税 

内容:企业员工在单位报销的取暖费是否代扣个税,相应的法规制度,及报销标准。

答复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5-08-24

回复: 

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二、个人所得税 3、对采取现金形式发放取暖费的,其不超过按各地政府规定的单位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计算的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规定:“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请您按上述文件比照执行。关于取暖费的标准,请您咨询当地政府。  

感谢您的咨询!网站岗110号座席为您答复,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http://222.82.232.6/consult/publish/showQuestion.jsp?MZ=vl8JyVa9nh75uLbg%2FRAQWg%3D%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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