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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发[2017]4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7:5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7]43号        2017-11-1

  贝云提示——依据浙政发[202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7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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