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失效]
苏国税函〔2006〕289号 2008-06-26
贝云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失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完善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本着方便纳税人、便于基层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有效加强监管的原则,现对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依法取得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由两年改为长期有效。
二、各省辖市国税局应在8月底前对本通知下发前本地区已取得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行政许可的纳税人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凡原许可条件仍然成立的纳税人,其已取得的有效期为两年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统一改按长期有效进行管理,并告知纳税人;凡原许可条件已消失的纳税人,应由各地市局或提请省局按照规定权限依法撤销其使用十万元版以上(含)专用发票的行政许可。 [条款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