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废止部分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7号 2017-11-22
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动法治海关建设,深圳海关决定废止5份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11月22日
附件:
废止深圳海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号 |
发文字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1 |
2006年第11号 |
《深圳海关关于调整惠州港海关驻淡水办事处管辖关系及所辖业务的公告》 |
2 |
2007年第3号 |
《深圳海关关于启用<进口料件料号与海关备案序号归并对照表>的公告》 |
3 |
2014年第1号 |
《深圳海关关于坪山新区坪山、坑梓街道加工贸易企业部分海关业务调整的公告》 |
4 |
2016年第5号 |
《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市盐田区加工贸易企业部分海关业务调整的公告》 |
5 |
2016年第6号 |
《深圳海关关于深化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