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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税函[2003]3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5: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账外经营收入逾期申报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函[2003]309号            2003-08-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税总函〔2016〕274号

温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自行申报应否鉴定为偷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局管辖的纳税人(温岭市太平路菜市场)采用账外设账方式设立会计账簿,申报纳税时,仅就部分账簿记录进行申报纳税,该行为属\"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规定;但该纳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在税务部门立案检查之前,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因此,未形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和结果违法的规定,该纳税人上述行为未构成偷税。对此违法行为,你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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