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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04:58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7-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18年9月30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5677号;邮编:130000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南湖大路办公区办公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邮政编码:130022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政务公开电话:85615598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话:86761611  81897110

  二、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综合分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一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三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四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原长春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原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驻一汽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暂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工作。

  三、纳税人已在原国税、地税机关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未采集实名办税信息的纳税人,到新税务机构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应采集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与原国税、地税机关及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缴税三方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继续有效。

  原国税、地税机关与代征人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仍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代征人依据原协议代征税款。

  四、自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挂牌之日起,纳税人在全市各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可以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涉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

  原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原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已统一整合,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jl-n-tax.gov.cn),通过“办税平台”模块进入网上税务局,可实现涉税业务“一网通办”。原国税、地税网上办税平台使用的UKEY、金税盘、税控盘等办税介质(及密码)均可继续使用。

  五、长春市各县(市)区税务机构在其新机构挂牌前照常运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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