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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1]8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9:5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1991]814号       1991-06-13

  近接中国银行《关于对个人取得我行外汇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报告》,中国银行计划今年第3季度向社会发行外汇金融债券,债券币种为美元金融债券和港币金融债券两种,发行额度约合2亿美元,发行对象为国内居民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

  据了解,中国银行是首次发行外汇金融债券,为支持其筹集“八。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拓宽融资渠道,经研究决定:

  一、对中国公民购买中国银行发行的外汇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购买上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1991年6月12日国家税务局发出的《关于全国调整粮油统销价格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法规:“一、对粮油提价后按国家法规标准发放给城镇居民的工资补偿收入,视为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价格补贴,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1年11月5日国家税务局发出《关于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通知》,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公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都应按税法法规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所有支付个人企业债券利息的单位,都应在支付的同时严格按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凡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法规实行不含税利率上浮的利息,均应在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时换算为含税利息,由支付单位在支付的同时按含税利息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换算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利息

  (一)含税利息=不含税利息/(1-20%)

  (二)应纳税额=含税利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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