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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6]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7: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6]10号      1996-02-09

  贝云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文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摩托车胎消费税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对文到之日前已按原税率多征的税款,从应征的税款中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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