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1996]6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7: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09号       1996-10-2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法规,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