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5: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8]618号      1998-10-19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027号)的法规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增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再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