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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5: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9]31号        1999-01-15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投资者在再投资后未满五年内转让其部分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应如何处理其获得的再投资退税款问题的请示》收悉。上海某传动轴有限公司是由上海汽车工业某公司、国家某投资公司、交通银行某分行、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为外国投资者,分别占有合资企业25%的股份。1992年~1995年间,德志某汽车公司和德意志某开发公司连续三次将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并由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获得了再投资退税额。1996年11月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将其在合资企业的15%的股份转让给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关于股份转让后如何处理德意志某开发公司和德意志某汽车公司的再投资退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德意志某开发公司所转让的其占有的合资企业15%的股份中,属于1992年~1995年间以其从合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形成的部分,因其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法规,应当由德意志某开发公司缴回就该部分再投资实际已获得的退税款。

  二、对于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受让合资企业15%的股份,因未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无论其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及受让形式,德意志某汽车公司均不得由此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的再投资退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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