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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税传[1999]188号 海关总署执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社区精选2021-08-29 22:44:27

海关总署执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税传[1999]188号        1999-10-13

  贝云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等先后下发了《关于确定第二批加工贸易进口限制类商品目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934号)和《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关于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部传真电报,部委号557号),现就羊毛、食糖、植物油、天然橡胶4种商品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9年10月1日前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在2000年1月1日前到海关备案的合同,继续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二、对1999年10月1日后在国家下达的配额计划内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合同,如果在2000年1月1日前到海关备案,并能提供有效进口许可证,按上述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为执行上述规定,现下发新的程序,即当上述4种限制类商品在备案环节计算机显示应征台账保证金数额时,经主管关(处)长批准,将台账保证金额修改为“零”。使用该程序,请查阅ZS1K21“bulletin”::[.bul]99bulletin.txt文件查看有关程序HEDIprgm:[mn196]mn196modifyaccounttaxamt.cob的说明。

  四、对已按台账“实转”征收了保证金的羊毛等4种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在合同核销结案时,将已征收的保证金按规定手续予以退还。

  五、对实行台账“空转”的企业,海关按照内部传真电报(部委号557)第四条,严格凭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进口料件,参数库系统不予提示,人工处理。

  六、总署政法司已根据文件精神在H883/EDI参数库对相关数据作出了调整,请各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A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5.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9801.0030,如备注是1999年10月19日为最新版本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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